案情簡介
小群于2017年5月入職某制罐公司任叉車工,合同期限三年。
2019年5月一天,小群在工作場所因與主管小益發生口角,遂回到旁邊的宿舍休息。十分鐘后,小益到小群休息的宿舍,與小群爭執并發生撕打,后小群報警并到醫院檢查治療。
經當地公安機關調解,小益賠償小群經濟損失5000元。數天后,小群所在的制罐公司向小群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,理由是小群在工作場所與人打架,違反了員工手冊相關條款。
小群對公司的處理決定不服,委托本律師向某區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
經仲裁委審理后作出裁決,某制罐公司支付小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.5萬元。
律師分析
1.勞動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規范面廣、瑣碎,需要律師抓住案件爭議焦點。本律師接受委托后,認為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約定主動解除勞動合同,重點是小群是否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制度,且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依法制訂,依法進行過公示。
2.律師要求小群提供員工手冊,發現用人單位引用的規章制度與實際情況不符,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斗毆,而小群與小益撕打時是在休息場所,且系小益到宿舍主動挑釁,不是相互斗毆,過錯全部在于小益。
3.為此,本律師與小群一起到公安機關調閱復制了相關卷宗,卷宗內材料顯示,小益在公安機關向小群賠禮道歉,并主動賠償小群損失5000元。
4.將上述證據提交仲裁委后,相關證據得到了仲裁委的采信,并認定某制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應支付小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。
辦案感悟
1.律師在辦理案件中,尤其在辦理勞動合同案件中,一定要細致,準確抓住案件的爭議焦點,細節往往決定成敗。
2.本案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引用了員工手冊的相關條款,對于相關條款的解析顯得尤為重要。本案中,用人單位并沒有細致分析相關條款,而僅以雙方撕打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顯然過于草率。
3.因此,無論是用人單位,還是勞動者,既然雙方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,那么對于勞動合同中的條款都要認真研讀,并嚴格執行,必要時可由專業律師代為起草。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應指向明確,不能存在歧義,不能濫用合同條款,否則面臨敗訴的風險。